兵团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党委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年12月10日 信息来源:兵团门户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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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纪委监委

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兵团党委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已经兵团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2020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党委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

(2020年7月9日兵团党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7月25日兵团党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规范兵团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组(包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三条 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第四条 兵团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县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审查资料、内部审理意见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卷,移送兵团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敏感特殊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报请兵团纪委批准后,可以不移送纪检监察工委审理。

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可以不移送纪检监察工委审理,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按规定在与驻在部门党组充分沟通后,及时向其提出党纪处分的书面建议。

第五条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纪检监察工委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六条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兵团纪委研究决定。

第七条 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根据纪检监察工委的反馈意见形成书面党纪处分建议,连同纪检监察工委反馈意见一并通报驻在部门党组。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兵团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第八条 驻在部门党组收到书面建议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召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党员处分事项。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的为通过。

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双方意见报兵团纪委,由兵团纪委研究决定。

第九条 驻在部门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后,由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或者承担组织人事工作的相关处室,以党组名义制作党纪处分决定,并承担宣布、送达处分决定等执行事项。

第十条 党纪处分决定自党组决定之日起生效。需报兵团党委批准的,由驻在部门党组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处分决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驻在部门党组应当将党纪处分决定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并抄送兵团党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第十三条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给予驻在部门县处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给予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由驻在部门机关纪委或者承担组织人事工作的相关处室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党纪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纪检监察工委对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给予县处级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驻在部门党组应当将党纪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报兵团纪委备案。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每季度向兵团纪委、兵团党委直属机关工委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第十六条 对兵团纪委直接立案审查的部门党员违纪案件,一般由兵团纪委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移送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部门党组讨论决定,按照权限逐级报批。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兵团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师市,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在隶属关系与干部管理权限不一致时,应当以干部管理权限为主。

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并向师市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派驻纪检监察组认为由师市审查更为适宜的,应当及时协商决定,并履行审批程序。

对于师市纪委首先发现并立案审查,或者接受上级纪委指定由师市纪委立案审查的上述案件,应当由师市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师市纪委应当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兵团纪委决定。

第十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所审查处理的违纪案件质量承担第一责任。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开展内部审理,切实守住案件质量第一道防线。

纪检监察工委在兵团纪委领导下建立健全对兵团直属机关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对党组讨论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评查结果。

第十九条 兵团党委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政务处分,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并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各师市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纪委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2020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