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之规·监察法】有这些情况,监察人员应当回避

发布时间:18年05月15日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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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监察工作客观、公正、合法,树立监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监察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回避制度,包括回避的类型和回避的情形两方面内容。监察人员回避后,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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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美术设计 王婵 文字整理 段相宇)

原文链接:

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