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发布时间:16年05月27日 信息来源:兵团纪委监察局 编辑: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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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自林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契合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纪律认识的深化。如何理解和运用“四种形态”,是对兵团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战略思维、战略远见和战略定力的考验。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谈几点认识。

“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贯穿着从严治党、严明纪律的要求。在2015年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015 年9 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了“四种形态”,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提供了实现路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全面从严治党到底到边的重要体现,是真正的“全面从严”。过去纪检监察机关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只要领导干部不严重违纪违法,其他违规违纪都是“小节”,不重视不追究,忽视了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执纪,放松了对领导干部的纪律要求。因此,损害了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致使部分领导干部要么是“ 好干部”,要么是“阶下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了党的纪律无时、无处不在,体现了党的纪律的权威性,体现了治党重在“全面”、体现了“从严”,在行为标准上纪律尺度高于法律,在行为后果上纪律尺度重于法律。这就意味着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超往后执纪越严,廉洁自律的内涵越来越丰富,纪律标尺的刻度越来越精密,我们党正在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实践好“四种形态”必须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确保主体责任有人抓、有制度、有抓手、有成效、有追责。

“四种形态”是维护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把握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要用从严治党的尺子来衡量“森林”,不能满脑子都是线索、案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治“病树”、扶“歪树”,治理保护好“森林”,恢复好党的优良政治生态,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同时,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惩对抗组织调查,问题严重、性质恶劣的,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毫不手软地把“病树”连根拔出,彰显党中央提出的“坚定不移反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既要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打虎不手软、拍蝇不放松,也要给犯有轻微错误的党员干部出路,既治标又治本,既减存量又遏增量,不留死角,不留空白,逐步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四种形态”是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具体实践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8 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四种形态”实际上是恢复我们党内政治生活的本真要义。我们讲全面从严治党,并非是处理的人越多越好,处理的越重越好,而是既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又要准确把握界限,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既要依纪依规严惩腐败分子,又要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在“ 好同志”和“ 阶下囚”之间形成带电的“缓冲区”,防止党员干部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充分体现“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有问题的干部给机会、给台阶、给出路,是我们党的一贯政策。“ 四种形态”既是我们治“病树”、扶“歪树”,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教育挽救干部的“菩萨心肠”,也是为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一种态度。既要通过严肃查处,彰显霹雳手段,除恶务尽,拔掉烂树,使心存侥幸者不敢越雷池半步;也要用纪律和制度教育挽救干部,维护政治生态,管好“森林”。“四种形态”就是道道防线,防止“好同志”一步步成为“阶下囚”。

“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实践深化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出:实践“四种形态”是纪律审查方式的重要转型,实现以查办大案要案为主向全面监督执纪问责的转变。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的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落实中央纪委要求就必须持续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找准职责定位,明确主责主业,创新思路方法,认真研读党内法规,学思践悟,学以致用。兵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把“四种形态”作为方向引领,全面落实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报告中强调的“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纪律审查、调查报告、审理报告,都要体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四种形态’的运用,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标准”。在执纪方式上,转变执纪理念,将工作重心由严惩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突出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最前沿。

(作者为兵团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