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纪办发〔2015〕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依法依纪依规开展信访举报工作,提高信访举报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举报案件的确定与交办
信访举报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筛选和审批,由信访举报部门统一负责信访举报案件的受理、交办、转办、督办和审核等工作,直接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要求查报结果、查报情况的重要信访举报案件。
(一)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举报案件,一般先由信访举报部门提出建议,分管领导审阅并经主管领导审批,以信访举报部门名义发群字函(附原件)交办。要求查报结果的,一般为团处级党员、干部。
(二)要求查报情况的信访举报案件,一般先由纪检监察机关承办信访举报业务人员提出建议,分管领导审批,以纪委或监察局名义发信字函(附原件)交办。要求查报情况的,一般为乡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
第三条 信访举报案件的承办
对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承办单位要专人管理。收到交办函后,承办人应提出拟办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交办或承办须经本级机关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后,承办人应认真落实,并填写信访举报案件收函回执单送达交办机关。
对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呈报单位或承办单位凡未立案审查的,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初步核查并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凡立案审查的,应在六个月内办结并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因拖延办理、扣压交办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在交办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交办机关、呈报单位、承办单位应加强联系沟通,确保交办案件查证完备、量纪恰当。
第四条 信访举报案件的督办
(一)督办原则。“谁交办、谁督办”、突出重点、注重质量。
(二)督办重点。1.超过报结期限的信访举报案件。2.已经报告结果,但交办机关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信访举报案件。3.领导批示要求尽快报告处理结果的信访举报案件。4.其它需要掌握办理情况的信访举报案件。
(三)督办方法。可以采用直接听取汇报,电话、发函、约谈、派员督办、调卷审查和通报案件报结情况等方法。
(四)督办程序。1.履行督办审批手续。2.了解案情,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做好督办准备。3.督办人员向呈报单位或承办单位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并做好督办记录,及时将督办情况向本机关领导汇报。
(五)督办工作纪律。1.保守秘密。信访举报案件的内容、办理情况和督办意见等不得泄露。2.严格请示报告。督办人员与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在充分考虑承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向本机关领导报告,经研究后作出答复。3.落实督办意见。承办单位应服从交办机关的意见,并认真落实,不准敷衍搪塞。
第五条 信访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结果的报告
(一)对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举报案件和要求查报情况的信访举报案件中涉及有关党员、干部的,承办单位在对反映的问题基本查清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向交办机关汇报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意见统一后,方可上报。
(二)信访举报案件报结的必备材料。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2.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4.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即结案报告)。5.交办机关对上报的文字材料实行预审,符合要求后,呈报单位可正式行文上报。
第六条 信访举报案件的报结
(一)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规定,必备材料必须齐全。
(二)呈报单位必须对所上报的结案材料提出审核意见,表明态度,并且在报告中对信访举报所反映情况的属实程度作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实”的认定。
(三)呈报单位上报结案材料时,要以纪委或监察局名义,并加盖公章,禁止用复印件上报。如果由职能部门上报,必须在函件中注明该案已经过常委会讨论或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
(四)一案一报,不得一个呈报函报结几个案件。
(五)上报材料应一式三份(一份归档,一份存查)。
第七条 信访举报案件的结案
(一)符合下列标准的信访案件,可作结案处理。1.事实清楚。即发案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当事人、所反映问题的情节及后果等均已调查清楚。2.结论正确。即对所发生的事件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并依据党章、政策、法规定性准确。3.处理恰当。对被举报人的错误作出处理后,各项处理意见均已落实。4.文字材料齐备,报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呈报程序。
(二)履行结案程序。1.交办机关收到报结材料后,由专人进行登记、存管。2.交办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或负责同志及业务人员要按照信访举报案件的结案标准和报结要求,经集体认真审核,提出意见,呈报领导审批。3.凡经领导审批结案的,应尽快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并以复函形式回复呈报单位。凡经研究不同意结案的,应迅速通知呈报单位,进行补充调查,补报材料。交办机关在一个月内不反馈回复意见的,呈报单位可视为同意结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