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释义:第五章工作程序第二十四条

发布时间:16年09月26日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编辑: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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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视情况汇报的规定。

听取巡视情况汇报是领导小组领导巡视工作的重要体现,也是确保巡视成果运用的重要环节。听取巡视情况汇报一般包括阶段情况汇报和全面情况汇报。听取阶段情况汇报一般在巡视了解工作中期,通过听取汇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对巡视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以及有关请示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巡视组开展下一步工作。

听取全面情况汇报应当在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及时安排,避免出现因听取汇报不及时造成巡视反馈和移交滞后的情况。巡视组向领导小组汇报情况,要形成正式的书面材料。领导小组应当召开专门会议分别听取各巡视组的情况汇报,并保证充分的汇报时间。参加汇报会的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巡视组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听取汇报时,领导小组领导同志要对巡视发现的重要问题及巡视组提出的建议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对巡视报告修改、巡视反馈意见的起草以及向有关部门移交的问题及建议提出要求。领导小组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后,应当及时研究起草向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的综合汇报材料,并将各巡视组的巡视报告作为附件。领导小组听取巡视情况汇报要形成会议纪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