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释义:第五章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

发布时间:16年09月25日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编辑: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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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巡视组向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的方式、内容、要求的规定。

巡视报告是巡视工作成果的重要载体,是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情况、研究提出巡视成果运用意见的重要依据,必须集中巡视组全体人员的智慧,把巡视报告写好,确保巡视成果得到充分体现。

一、 巡视报告的结构和基本要求

巡视报告既要符合国家机关公文的基本要求,又要充分体现巡视工作的特点。

(一)巡视报告的机构

巡视报告的结构主要分为三部分,即发现的重点问题、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

第一部分:发现的重点问题。结合被巡视地区(单位)情况,常规巡视应围绕“六大纪律”和“四个着力”,全面反映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突出问题。对巡视中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也要反映。专项巡视主要反映“六大纪律”和“四个着力”方面的重点问题,不求面面俱到。

第二部分:问题线索。一般分为建议进一步了解关注类、了解关注类、参考类、组织处理类。“建议进一步了解关注类”是指反映的问题线索具体,有较强可查性,经深入了解并对照党纪政纪,判断其性质可能涉嫌违纪违法,需要作进一步了解关注的,对此类线索要全面汇报反映的重要问题及巡视了解情况。“建议了解关注类”是指反映的问题线索比较具体,有一定可查性,需要予以了解关注的,对此类线索要概要汇报反映的主要问题并作相应分析。“建议参考类”是指反映的问题线索不具体,基本不具可查性,但又不能完全否定;或者反映的问题性质、程度均属一般性质的,以及经了解可初步判断不属实的,对此类线索可简要反映或不在报告中反映。“建议组织处理类”是指反映的问题线索具体,经了解后,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追责规定,判断其不具备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条件,但可能要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的,对此类线索应概要反映。涉及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均要在报告中体现,对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重要问题线索及了解情况也要反映。同时,按照从严治党、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不能只关注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对违反党的纪律的问题同样要重点关注,问题突出的也要列入进一步了解关注类。梳理、汇报问题线索要严谨细致,防止出现漏项,对一时不好把握的问题线索,可以写实的方式反映。

第三部分:意见建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的整改意见;二是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提出的建议;三是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建议。意见建议要与问题相对应,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向被巡视地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要体现“层层传导压力”,明确提出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提出的建议,除了提出对问题和线索的处理建议外,还要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选人用人工作提出建议。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建议,除了需要办理的具体事项外,还应从体制机制、监督管理上提出建议,为深化改革提供参考。

(二)巡视报告的基本要求

巡视报告要做到重点突出、客观准确、言简意赅。所谓重点突出,就是要开门见山,重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六大纪律”和“四个着力”方面的主要问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及意见建议,对领导班子不作全面评价、不讲成绩。所谓客观准确,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报告了解的情况和问题,不能隐瞒遗漏,不能添枝加叶,也不能主观推断。特别是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一定要“叫准”,决不能含糊其辞。对哪些是“据反映”的,哪些是“经了解”的,哪些是“难认定”的,哪些是“已澄清”的,要区分清楚,不能裹在一起。所谓言简意赅,就是要语言精练,简明扼要,控制篇幅,向领导小组汇报稿字数一般控制在4000字以内,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可形成专题材料作为附件。

二、 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与巡视报告相比,内容更加聚焦、分析更加深入,是巡视报告的重要补充和拓展,能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对深化巡视治本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证明,高质量的巡视专题报告,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建设,都能发挥重要作用。巡视组要高度重视专题报告,不仅要坚持,更要不断提高。

专题报告重在“专”和“深”。巡视不能满足于发现具体问题,要围绕重点问题深度挖掘,透过现象看本质,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特别是对涉及全局性、领域性、普遍性情况,以及触及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机制问题,应加强研究,深入分析原因,认真总结规律,提出解决办法,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提出对策建议。需要注意的是,专题报告不能超出“四个着力”范围,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纯业务类工作,不应作为专题报告选题;不应脱离巡视报告“另起炉灶”,其主要内容和意见建议在巡视报告中都应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