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向松:在纪律审查实践中正确运用“四种形态”

发布时间:16年06月21日 信息来源:兵团纪委监察局 编辑: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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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契合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体现了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既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自去年开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检监察机关积极转变执纪方式,探索实践“四种形态”,让有反映的干部讲清问题、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应该说,去年是处于探索实践阶段,那么,从今年开始,兵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就要全面落实好“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坚持整体把握,综合运用,必须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政策把握能力,环环相扣,层层设防。每种形态对应情形不同,处置方式有别。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必须严格把握标准。第一种形态涉及谈话提醒、函询、批评教育、约谈等多种形式,要将问题线索“五类处置方式”与“四种形态”有机结合,特别是对适合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理的,确立“三个可以谈”、“三个优先谈”原则,即:凡是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可以谈,反映个人勤政方面问题可以谈,反映轻微问题的可以谈;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的优先谈,反映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问题的优先谈,发展潜力较大的年轻干部且反映问题比较笼统的优先谈。“三个不能谈”,即:属于反映权钱交易问题的不能谈,反映问题严重、可查性强的不能谈,信访举报多、反映问题多的不能谈。

后三种形态惩治的力度一个比一个严厉,不放松后三种形态,尤其是第四种形态,不仅及时处理违纪的党员干部,而且坚决查处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彰显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有利于强化“不敢”的氛围。对兵团而言,我们要清醒看到,反腐败的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问题依然存在。有的仍心存侥幸,搞迂回战术,变着花样收钱敛财;有的钻政策漏洞,官商勾结,搞利益输送;有的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欺上瞒下,权力寻租,搞权钱交易;有的张口“廉洁”、闭口“清正”,私底下却损害群众利益,为自己谋利;“四风”问题在面上有所收敛,但有的改头换面,花样翻新,顶风违纪;还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等。对此,必须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绝不能手软,对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的绝不手软,对中央和兵团党委三令五申仍然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破坏制度,触碰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的绝不手软。让想搞腐败的人断了念头,搞腐败的人付出代价。

深刻领悟“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是反腐败纲举目张、分类施策、逐级递进、统筹推进的战略考量。在线索处置环节,要紧紧围绕“六项纪律”,加强对问题线索也包括巡视中发现的重要线索的分析研判,按照“四种形态”认真分类处置。在纪律审查环节,要改变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改变“吃干榨尽”、追求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清楚,纪法不分、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查处的工作方法,坚持快查快结,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对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原则上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执纪审理环节,体现纪律审查特色,将违纪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依据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通过案例形式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

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要避免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党的十八大以来,兵团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443件,其中师局级干部16人,团处级干部156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28人中,师局级干部有11人,团处级干部有189人,其中,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师局级干部6人,县处级干部23人。一是防止“误判”。通过兵团已查处的腐败案件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等,都有力印证了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判断是完全正确的。因此,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决不能有丝毫动摇,对腐败问题始终坚持零容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所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二要防止“误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把监督执纪问责的战线前移,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就及时处理,使监督执纪更严格、更有威力。实际上,“四种形态”的提出,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三要防止“误处”。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既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也不能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大事化小”,当作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丝毫不能放松,该深查的要深查,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原载2016年6月1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