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领导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过党的组织生活

发布时间:16年06月21日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编辑: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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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贪污罪被判刑的安徽省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原副书记赵建明在忏悔时说,他对别人严格要求,却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之外,十多年中只参加过几次组织生活,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被这些党员领导干部忽略的组织生活,对于他们的政治生命来说,其实很重要。

党章第一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在第九条更明确,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就被认为是自动脱党。党支部应予以除名。

为什么要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和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过双重组织生活?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这就是说,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是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实施监督的重要载体和实践平台。不参加组织生活,就脱离了组织教育管理和监督。

那些长期“脱管”的“特殊党员”,其党的观念、党性修养可想而知。最近巡视发现,有的单位司局级干部竟然写不全、答不全“五大发展理念”“四个全面”“四个意识”的内容;有的领导干部竟然记不住自己的入党年份,有的甚至几年没交过党费。

党员领导干部不以一名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组织生活,就不能深入了解党员队伍状况,就无法有效开展对党员队伍的教育监督管理工作,会使更多的党员“脱管”,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普遍。

可见,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既是必须遵循的铁规要求,又是必须扛起的责任需要,绝不是可有可无的“走过场”。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不愿意参加或者不能以正确的态度参加组织生活。有的认为自己政策水平高,不需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的放不下架子,在组织生活会上仍以领导自居,作指示、提要求,使组织生活跑题、变味;有的只愿意听赞扬,不愿意“被批评”。于是,“批评与自我批评”变成了“表扬与互相表扬”,组织生活出现了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等不良倾向。

党章要求,党的干部必须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我们党的几代领导人模范执行党章,为全党做出了表率。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始终按规定参加党小组活动,和警卫员、炊事员等普通党员一道开组织生活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党章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中办机关党委直属党支部召开的组织生活会时说,“参加支部生活会,我们都是平等的、普通的一员,这也是作为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共产党员这个称号,是一个组织称号,在组织里的人,就要过组织生活,不参加组织活动的人,也就脱离党了。”

近年,许多地方和单位出台相关规定制度,用检查通报、严格考核等方式,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在双重组织生活中不缺席。有的还专门出台规定,明确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参加组织生活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党员领导干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少数”,只有把自己摆进去,认真参加组织生活,才能密切联系群众,在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监督的同时,充分了解党员队伍的状况,才能有底气对其他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咬耳扯袖”,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才能真正把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要求落到实处。(石艳红)